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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了!不免稅!小規模按1%稅率!2023年1月1日起執行!

作者: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,整理:度川管理研究部 時間:2023-01-12 瀏覽次數:1175 ?【字體:    


定了,兩部門剛剛發布公告,就小規模增值稅優惠政策予以明確,與原到期的優惠政策相比,共有4方面不同,解讀如下:

變動1: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金額有變動
新政策: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。

原政策:

2021年4月1日起,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,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稅。

變動2: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再延續,改為減按1%
新政策: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再延續,改為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。

原政策:

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免征增值稅;適用3%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,暫停預繳增值稅。

變動3: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加計算抵減10%改為5%
新政策: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%抵減應納稅額。

原政策:

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%,抵減應納稅額。

變動4: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算抵減15%改為10%
新政策: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%抵減應納稅額。

原政策:

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%,抵減應納稅額。

政策原文如下:
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
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

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


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(含本數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。

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;適用3%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,減按1%預征率預繳增值稅。

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:

(一)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%抵減應納稅額。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,是指提供郵政服務、電信服務、現代服務、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%的納稅人。

(二)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%抵減應納稅額。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%的納稅人。

(三)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,按照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?稅務總局?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、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?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)等有關規定執行。

四、按照本公告規定,應予減免的增值稅,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,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。

特此公告。
財政部? 稅務總局

2023年1月9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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